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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法律

哈萨克斯坦贸易法律制度

  • 来源: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
  • 发布者:外国法查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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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对外贸易法规和政策

 

贸易主管部门

哈萨克斯坦贸易和一体化部组建于2019年6月,负责制定并实施外贸、内贸、国际经济一体化、非原材料商品和服务出口促进等领域的国家政策。主要职能任务包括:制定外贸、内贸发展与协调、电子商务和期货交易、非原材料商品和服务出口促进等领域的国家政策;参与制定、实施和协调 在技术调节、标准化和统一计量等领域的国家政策;发展与协调国际经贸关系;协调国际经济一体化;通过确立哈萨克斯坦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设立境外贸易代表机构等。

 

贸易法规体系

哈萨克斯坦涉及贸易领域的法律主要有《工商登记法》《劳动法典》《税收法典》《外汇调节法》《许可证法》《反倾销法》《知识产权法》《银行和银行业务法》《投资法》《企业经营法典》《海关事务法典》《金融租赁法》《居民就业法》《商标、服务标记及原产地名称法》《国家直接投资保护法》等。

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共同组成欧亚经济联盟。哈萨克斯坦与欧盟、澳大利亚、北欧国家、加拿大、美国、日本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加拿大、欧盟和澳大利亚、美国对哈萨克斯坦实行普惠制。哈萨克斯坦沿袭原苏联的做法,按普惠制原则对进口发展中国家产品给予优惠。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出口管理体制】哈萨克斯坦已经完全放开贸易权,  所有自然人和 法人均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除武器、弹药、药品等11类产品限制进口之外,其余产品均可自由进口,也不受配额及许可证限制。哈萨克斯坦对出口实行鼓励政策。除武器、弹药等9类产品需要取得 许可证之外,其余商品均可自由出口,但有时也会根据国家的需要,暂时禁止某些商品的出口,如粮食、菜籽油、白糖等。另外,在一定时期内, 哈萨克斯坦政府会根据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变化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征收出口关税,如原油、某些动物皮毛以及废旧金属等。

【许可证管理】 2008年6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公布《关于批准实施进出口商品许可制度,包括出口商品管制和进口自动许可证商品清单》。纳入许可证管理清单的主要商品有:武器及军工产品及服务,火药及爆炸物,稀有金属、贵重金属,核原料、工艺、设备、装置及α、β、γ放射源,植物 源性及动物源性制药原料有毒物质,侦查专用技术设备及物品,医用透视装置,密码保护的资料及文件,鸦片原料,白磷,白节油,杀虫剂,工业废料,酒精半成品,乙醇,麦芽制啤酒,白酒,葡萄酒,白兰地,兽角,以及2008年2月5日第104号政府令中列明的出口监管清单中的商品。

【进口税收制度】自2010年1月1 日起,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 坦三国关税同盟启动,后升级为欧亚经济联盟,实施统一的进口关税税率。自此,哈萨克斯坦的进口税收体制统一归属到同盟框架之下,按照同盟共同制定的进口税率征收。此外,哈萨克斯坦仅对石油、石油产品、废旧金属和动物皮毛等部分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进口商品预检】预检项目包括:商品质量和数量;出口市场价格;海关课税价值;海关分类;数据比对。属于预检商品的最小价值为3000美元。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俄白哈三国实行统一的海关关税税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从2016年开始,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施行新的《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此外,在哈萨克斯坦还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典》。关税同盟规定:自统一关境建立之日起,成员国双边贸易将取消关税、商品数量限制以及其他同等措施。但不包括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为维护公共道德、人员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 护自然环境和文化价值而采取的出口或进口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

根据联盟成员国最终达成的协议,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进口关税分配比例,其中,俄罗斯占85.065%、哈萨克斯坦占6.955%、白俄罗斯占4.86%、吉尔吉斯斯坦占1.9%、亚美尼亚占1.22%。

【海关税费】海关税费由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制定。为保护本国生产 企业的利益,哈要求分阶段与统一税率接轨,并为400多种商品申请了“过渡期”。除“过渡期”以外,哈萨克斯坦还争取到一项权利:凡用于外资对哈投资项目的进口机械设备和原、辅料一律免征进口关税。

其他海关税费(海关手续费等) 由哈萨克斯坦政府自行审定。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缴。目前,俄白哈亚吉五国增值税率分别为:俄罗斯—20%;白俄罗斯—20%;哈萨克斯坦— 12%;亚美尼亚—20%;吉尔吉斯斯坦— 12%。消费税率根据不同商品、按各国现有规定征收,将来是否统一还待研究。

对出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进口一方自成员国进口时,向本国政府缴纳“两税”,出口商凭出口单据向本国政府申请退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系统,每月相互交换货物过境和纳税资料,负责协调和处理征退税事宜。

【海关手续】运进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在到货终点口岸办理海关清关手续;从哈萨克斯坦运出的货物,在发货起点口岸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免税的特别规定】

(1) 用于人道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2008年12月23日公布的政府令,自2009年1月1 日起,凡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用于人道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包括提供的技术援助,一律免征增值税,但应征消费税的商品除外。

(2) 用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资金购买的进口商品也免征增值税,生产货币的进口原料亦免征增值税。

(3)进口药品和医疗用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药品,医疗(兽医) 用品,包括修复整形用品、聋哑盲人器械和医疗(兽医) 器械,用于生产各类医药用品的材料、设备和配套设施。

 

在哈萨克斯坦进行贸易活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当地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

建议企业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 等。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 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中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等,对因投资所在国(地区) 发生的国有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了解相关服务,请登录该公司网站www.sinosure.com.cn。

如已发生风险损失,要根据损失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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