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外资政策
2018年12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将投资发展部改组为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将制定国家引资政策职能移交国民经济部,将实施国家引资政策职能移交外交部。根据上述文件,外交部被指定为负责协调出口
促进领域相关活动的机构。同时,授权政府将投资发展部投资委员会划归外交部,将国家投资公司( Kazakh Invest)股权控制及使用权划归外交部。
2019年4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将哈萨克斯坦投资公司职能移交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管理局。AIFC将是哈吸引外资和推广投资形象的唯一协调机构,未来将成为区域性投资枢纽。
哈萨克斯坦2003年颁布《投资法》,制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 理程序和鼓励办法。2015年10月,哈萨克斯坦颁布《企业经营法典》,其中设置专门章节规范国家支持投资的内容,连同《关于国家支持投资实施的若干问题》《关于批准战略性投资项目清单》《关于国家支持投资的若 干问题》《投资补贴发放办法》《投资优惠申请接收、登记和审议办法》等文件,构成了当前哈萨克斯坦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规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实施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行业,哈萨克斯坦有权限制或者禁止投资。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
在部分经济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占比有一定限制。如:
(1)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2)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3)矿产投资。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4)土地投资。2021年5月,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签署《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问题若干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案》,全面禁止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外资参股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国际机构、国际参与的科研中心、未入籍回归移民获得农用土地私有产权和临时使用权。
(5)金融投资。哈萨克斯坦金融领域法律有《金融租赁法》《金融监管法》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法人必须有金融从业资质,政府发放或撤销自然人和法人参股银行的许可,规定银行最低自有资产额度。哈萨克斯坦 2003年7月4日发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国家调控和监管法》,规定国家 调控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是有效使用调控资源和工具、监管透明、金融机构 担责。哈银行业监管主体是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署。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基本法律体系
哈萨克斯坦2003年颁布《投资法》,制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2015年10月,哈萨克斯坦颁布《企业经营法典》,其中设置专门章节规范国家支持投资的内容,连同《关于国家支持投资实施的若干问题》《关于批准战略性投资项目清单》《关于国家支持投资的若干问题》《投资补贴发放办法》《投资优惠申请接收、登记和审议办法》等文件,构成了当前哈萨克斯坦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规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实施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行业,哈萨克斯坦有权限制或者禁止投资。
投资主管部门
2018年12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将投资发展部改组为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将制定国家引资政策职能移交国民经济部,将实施国家引资政策职能移交外交部。根据上述文件,外交部被指定为负责协调出口促进领域相关活动的机构。同时,授权政府将投资发展部投资委员会划归外交部,将国家投资公司( Kazakh Invest)股权控制及使用权划归外交部。2019年4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将哈萨克斯坦投资公司职能移交阿斯塔 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管理局。AIFC将是哈吸引外资和推广投资形象的唯一协调机构,未来将成为区域性投资枢纽。
投资行业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在部分经济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占比有一定限制。如:
(1)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2)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3)矿产投资。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 4)土地投资。2021年5月,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签署《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问题若干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案》,全面禁止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外资参股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国际机构、国际参与的科研中心、未入籍回归移民获得农用土地私有产权和临时使用权。
( 5)金融投资。哈萨克斯坦金融领域法律有《金融租赁法》《金融监管法》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法人必须有金融从业资质,政府发放或撤销自然人和法人参股银行的许可,规定银行最低自有资产额度。哈萨克斯坦 2003年7月4日发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国家调控和监管法》,规定国家 调控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是有效使用调控资源和工具、监管透明、金融机构担责。哈银行业监管主体是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署。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哈投资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采用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自然人在哈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企业经营利润及企业其他收入和企业创办者追加 投资等方式来补充法定资本。哈萨克斯坦方面和外国投资者方面投入企业 法定资本的财产所占的份额比例由创办人自己决定。法定资本金应存入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购买哈萨克斯坦法人建立的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额的方式实施投资,该法人要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外资并购哈当地企业的基本程序】并购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在反垄断政策机构代表企业利益。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关于股份公司并购的申请,以及关于并购的其他书面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低于10万个“月核算基数”(注: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费的核算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公布在国家预算案中。2020年4月8日起“月核算基数”为2778坚戈,约合6.62美元)。向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兼并者所在州的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 金总额高于10万个“月核算基数”或并购涉及到外资公司,向国家价格和 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作为反垄断机构对并购项目的结论,反垄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代表通报所作决定。
【并购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的特殊规定】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在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有限股份公司5% 以上有投票权股份,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如交易延续12个月)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购买股东人数超过500人的有限股份公司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提交通知。
【外资投资的法律调节】调节投资并购、反垄断等领域法律法规包括《投资法》、《股份公司法》、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股份 公司与反垄断政策机构商定合并(兼并) 合同程序的规定》、《关于通过 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 员会《关于通报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关于购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反垄断法》等。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框架
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新的《投资法》,规定对国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特惠政策,不存在只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2017年底颁布的新《税法典》又对税收优惠条件重新界定和完善。在改善税收优惠和税款支付政策方面,一是取消拍卖手续费;二是取消通航水道使用费;三是取消无效的增值税优惠。在优化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方面,针对所有经济特区,更改“90/10”收入比率条件,将企业享受优惠业务同其他业务的收支分开核算,优惠期限从企业注册时起算;针对创新技术型经济特区,将治外法权制度时限延长至2028年,更改社会税优惠适用条件,将“劳动力成本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50%”替换为“劳动力总成本占支出总额比率为70%”。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虽税收优惠取消,但关税优惠条件仍然保留。凡与哈萨克斯坦投资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特惠:(1)投资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2)哈萨克斯坦国家可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小汽车除外)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
2003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及2005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政府第633号决议》明确规定建材生产、纺织业、冶金业、食品生产、油气机械制造、旅游业和运输业为优先发展领域。同时,将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和文体活动等领域也列入享受优惠政策的优先发展领域。投资这些领域的企业可以享受10年内免缴财产税、土地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4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欧亚经济联盟使用统一特惠关税的条件和程序的章程。该文件旨在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帮助,使用的特惠关税包括:对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仅需缴纳进口关税的四分之一,对部分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免税进口。
(1)“简单物品经济”
2018年10月,纳扎尔巴耶夫在国情咨文中首次提出发展以建筑材料、食品加工和家具生产为代表的“简单物品经济”。当年12月,哈政府审议通过《2020-2025年国家产业和创新发展规划纲要》,致力于发展“简单物品经济”、支持加工业出口、实施大型突破性项目等。2019年,哈萨克斯坦政府确定为发展“简单物品经济”提供6000亿坚戈的贷款额度,初步确定65个大类365种商品,相关贷款纳入“商业路线图-2020”一并实施。
自2020年3月起,为尽快摆脱新冠肺炎疫情负面影响,政府将“简单物品经济冠肺炎疫情负面影-2025》规划的融资规模大幅扩至1万亿坚戈。
(2)投资居留制度
哈萨克斯坦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引入C纳国际金融中心 (资有关手续的制度。外国投资者需事先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AIFC各类投资平台进行不少于6万美元的投资,即可获得投资居留身份,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可凭AIFC申请办理5年期哈萨克斯坦多次入境签证。如果投资者每年在哈境内居留不少于90天,并向国家财政缴纳7000月核算基数(约合45850美元),对其在哈境外获得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哈境内获得的收入仍需依照《税法典》纳税。
地区鼓励政策
哈萨克斯坦鼓励向首都阿斯塔纳、曼格斯套州、阿拉木图州、南哈萨克斯坦州、阿特劳州、北哈萨克斯坦州、阿克莫拉州、卡拉干达州、巴甫洛达尔州、江布尔州等投资。哈地方各州(市)严格遵守《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法》、《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等法律规定,暂无超出上述法律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哈萨克斯坦特殊经济区
经济特区介绍
截至目前,哈萨克斯坦共设立13个经济特区。各经济特区根据其功能定位确定了不同的主导产业。
【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
(1)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位于阿斯塔纳,占地面积7562.3公顷。设立于2001年,运营至2026年12月31日。
该经济特区的设立目的是通过吸引投资和采用先进建筑技术,建立现代基础设施,加快阿斯塔纳城市发展,以及建立高效率、高技术和竞争力强的产品生产,并开发新产品。重点发展建筑、建材生产、机器制造业、木材加工、家具生产、化工制品、非金属矿产品、家用电器、电器设备、照明设备、机车车头和车厢、交通运输工具、航空航天飞行器、电子元器件、纸浆、纸张、纸板、橡胶塑料制品生产、制药业,以及新区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博物馆、剧院、中高等学校、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办公楼和住宅等。
(2)国家工业石化技术园经济特区,位于阿特劳州,占地面积3475.9公顷。设立于2007年,运营至2032年12月31日。
特区设立目的旨在利用创新科技发展石化生产、原油深加工以及生产高附加值石化产品。重点生产聚乙烯和聚丙烯、塑料薄膜、包装袋、管材、配件、技术设备、塑料瓶等。
(3)阿克套海港经济特区,位于曼格斯套州,占地面积2000公顷。该特区设立于2002年,运营至2028年1月1日。特区设立目的是加快地区发展以加快国家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建立高效率的生产模式,其中包括高技术和富有竞争力的生产,开发新产品,吸引投资,运用现代管理和经营技术,以及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主要发展家用电器、皮革制品、化工、橡胶塑料制品、非金属矿产品、冶金工业、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石油化学产品生产,以及油气运输、物流服务等。
(4) 奥恩图斯季克经济特区,位于奇姆肯特市,占地面积200公顷。该特区设立于2005年,运营至2030年7月1日。特区设立目的是发展哈纺织工业,拟打造成哈萨克斯坦南部地区的棉纺织品基地。重点生产服装、丝绸面料、无纺布及其制品、地毯、挂毯、棉浆、高级纸张以及皮革制品;目的是保障哈萨克斯坦纺织工业发展。
(5)巴甫洛达尔经济特区,位于巴甫洛达尔州,占地面积3300公顷。该特区设立于2011年,运营至2036年12月1日。
特区设立目的是发展化学、石化行业,尤其是生产采用环保、安全的现代高科技技术,高附加值的出口导向型产品。重点生产化工产品以及石化产品。
(6)“金色草原”经济特区,位于卡拉干达州,占地面积534.9公顷。特区设立于2011年,运营至2036年12月1日。
特区设立目的是发展冶金工业和金属加工行业,尤其是吸引世界品牌生产企业入驻特区,开展制成品生产。主要生产冶金产品、金属制成品生产、机械和设备、交通工具、拖车、半拖车、计算机、电子产品和光学设备、电器设备、化工产品、橡胶和塑料产品、建材等。
(7) 塔拉兹化学园区,位于江布尔州,占地面积505公顷。特区设立于2012年,运营至2037年1月1 日。特区重点发展化学产品、橡胶和塑料产品、非金属矿产品、化学工业 机械设备生产等。
【服务型经济特区】
(8)霍尔果斯—东大门经济特区,位于阿拉木图州,占地面积5740公顷。设立于2011年,运营至2035年。特区设立目的是建设富有成效的运输、物流和工业中心,保障出口贸易活动的利益和实现哈萨克斯坦转运潜能,以及促进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主要发展仓储设施、皮革、纺织产品、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化工产品、金属制成品、机械设备生产,建设展馆、仓储场所以及其他行政办公楼等。
(9)“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经济特区,位于阿拉木图州,占地面积492.57公顷。设立于2017年10月,运营至2041年。特区设立的目的是发展边境贸易、出口型产业、活跃经营投资环境、发展交通基础设施、旅游和文化交流,以及解决周边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主要开展零售、批发业、仓储和辅助交通、金融服务、旅行社服务、举行会议和各类展会、住宿餐饮服务、食品、饮用水、纺织品、衣服、皮具、药品生产等业务。
(10)布拉拜经济特区,位于阿克莫拉州,距离首都努尔苏丹市约200公里,依托博拉沃伊湖建设,占地面积370公顷。特区设立于2008年,运营至2017年12月1日。特区设立目的是建设富有成效的且具有竞争力的旅游基础设施,打造 “哈萨克斯坦明珠”旅游胜地和休闲疗养区,吸引哈萨克斯坦和外国的旅客。重点发展宾馆、旅店、疗养院等旅游设施建设。
【技术运用型经济特区】
(11)创新技术园经济特区,位于阿拉木图州,占地面积163.02公顷。该特区设立于2003年,运营至2028年1月1 日。
特区设立目的是发展信息技术产业,开发新的信息技术和生产信息技术领域新产品。重点是软件、硬件的开发、设计和生产,提供数据储存和处理服务,发展信息技术,发展信息技术设备生产以及新材料的生产等。
(12)阿斯塔纳—科技城经济特区,位于阿斯塔纳市,占地面积584.42公顷。该特区成立于2017年11月,运营至2042年。
重点发展的产业有22项,包括食品、药品、玻璃及玻璃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成品金属制品、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放射、电子医学和电子理疗设备、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电子照明设备、导线及传导设备生产、通用机械生产、仓储及辅助交通业、软件、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咨询及其他配套服务、建筑、工程勘察、技术试验分析、卫生及其他健康防护业务,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应用等。
【混合型经济特区】
(13) Qyzyljar经济特区,位于北哈州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市,占地面积192.3公顷。设立于2019年,运营至2044年。
特区设立的目的是加快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市发展,加快北哈州发展,推动国家经济融入全球经济链,建立高效、竞争力强的高新科技生产,开发新型产品,促进引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采用现代化管理和经营手段,解决社会问题。主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建筑材料和家具生产、电子产品和电子设备生产、机械制造产品生产、多功能医院建设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运营。
经济特区法规
【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有关法规】哈萨克斯坦首批经济特区设立于 1991年。2019年4月,哈萨克斯坦出台《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法》明确规定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从设立到撤销的全周期管理办法,明确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作为经济特区、工业园区的主管部门,引入新的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土地使用机制。相关土地交由管理公司临时使用,再由管理公司移交入驻企业使用,从而缩短土地审批时间。该法律还对管理公司融资和强化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要求只有在管理公司股权100%属于国有的情况下,政府才能提供融资支持。
【经济特区优惠政策】对所有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土地税、短期(不超过10年)土地租赁费和财产税。
根据政府制定的经济区内实行零增值税的商品、劳务和服务名单,返还企业已征缴的增值税。此外,对到特区投资的企业,简化入驻程序,实行“单一窗口”服务,方便办理许可证件;实行“自动同意原则”,投资者如果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有得到否定答复,则自动成为经济特区企业;简化特区企业使用外国劳务手续。
对金融业投资的规定
对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法规定
截至2020年底,哈央行基准利率为9%,浮动区间为+/-1 。2020年12月,非银行法人本币贷款平均利率为11.9%;自然人本币贷款平均利率为 14.9% 。在哈萨克斯坦正式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均可在当地银行融资,享受国民待遇。商业融资成本普遍在央行拆出利率的基础上,视商业项目风险和借款人信用水平进行不同程度的上浮。一般情况下,当地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为交易真实,不存在洗钱等违法违规情况,申请人履约记录良好,与银行合作记录良好,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可覆盖银行权益。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是哈萨克斯坦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旨在吸引多元化外资和发展本国资本市场,被授予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政策优惠,为发展绿色金融提供便利条件。2017年,AIFC委托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开展关于哈萨克斯坦发展绿色金融的路径研究。随后几年间,AIFC通过积极参与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学习借鉴 欧盟、中国、蒙古和其他国际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成功经验,逐渐在国际绿色金融领域树立知名度。
哈萨克斯坦金融领域法律有《金融租赁法》《金融监管法》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法人必须有金融从业资质,政府发放或撤销自然人和法人参股银行的许可,规定银行最低自有资产额度。
对当地金融业监管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2003年7月4日发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国家调控和监管法》,规定国家调控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是有效使用调控资源和工具、监管透明、金融机构担责。哈银行业监管主体是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署。
对文化领域投资的规定
文化产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哈萨克斯坦文化领域投资的相关法律主要有《文化法》、《教育法》、《旅游活动法》、《保护和使用历史文化遗产法》等,关于文化领域投资除《投资法》中的“为旅游领域投资创造良好条件”表述外,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
外资企业投资文化产业的规定和限制
2019年新修订的《旅游活动法》引入了投资优惠政策,规定由政府确定重点旅游区,投资者在区内建设酒店、娱乐场所等旅游设施可享受税收、实物补助等优惠政策,将投资项目认定门槛由50亿坚戈下调至50.5万坚戈。
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哈萨克斯坦自独立以来,坚持奉行积极吸引外资政策,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哈萨克斯坦在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25位。哈萨克斯坦成为许多国家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国。哈萨克斯坦管理外资的主要法律为新《投资法》,其他还包括《企业经营法典》《关于国家支持投资实施的若干问题》《关于批准战略性投资项目清单》《关于国家支持投资的若干问题》《投资补贴发放办法》《投资优惠申请接收、登记和审议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实施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但是,实际上哈萨克斯坦政府对部分些行业可以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或者设定一定的外资股比限制: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一些行业,哈萨克斯坦有权禁止或限制投资。(2)银行业。外资投资者投资并购哈国银行需经哈国中央银行审批,且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哈萨克斯坦允许外国银行在哈设立分行。(3)保险业。外资投资者投资并购哈国保险公司也需经哈国中央银行审批,且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4)矿产投资。根据哈萨克斯坦《投资法》规定,能源部有权拒绝许可哈萨克企业向外资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国家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以及对该企业决策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5)土地投资。根据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典》规定,哈萨克斯坦本国公民私人可以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只能租用土地,并且租期不能超过10年。
我们建议,为了防范投资风险,应当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在进入哈国市场时,应进行投资环境调查,了解
当地市场需求、政治制度、政府状况、安全状况、法律状况与司法环境、营商环境与外资环境状况、政府财政金融状况、自然地理和环境气候状况、市场准入和批准要求等情况。
(2)选择可靠合作伙伴,调查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依法合规生产经营。签署合同时要谨慎仔细,尽可能规避风险隐患,防止落入无良合作伙伴的圈套,避免陷入欺诈陷阱。
(3)投资时,应对投资合作项目合规性、可行性和项目风险做全面客观评估,选择技术和成本有相对优势的项目,不可一哄而上。
(4)在发生风险损失需要追偿或发生争议需要解决时,要了解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通过和解谈判、国际仲裁或司法手段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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