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至7月17日,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24年学术年会暨新疆‘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与国际私法的作用论坛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隆重召开,本届年会由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主办,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承办。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我校国家智库研究基地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王瀚教授应邀出席会议。 大会开幕式由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肖永平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喀什地区行署副秘书长刘忠,喀什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买买提明·木沙,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黄进出席开幕式分别致辞。 黄进主持大会主题报告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胡镔参赞,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代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赵云出席大会分别作《以高质量涉外审判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强化涉外法治建设 助推国际司法发展》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公约立法新进展》主题报告。大会分设23个专题召开研讨会,王瀚主持了第六分论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专题研讨并作会议总结。 大会发布了2024年《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本卷年刊专设悼念刘振江教授专栏,分别刊发了王瀚与博士研究生贾乔撰写的《论刘振江先生的法学思想》和我校刘学文副教授和硕士研究生戚师瑜撰写的《“小国际私法”理论的价值省思及其方法论再倡导—论刘振江教授的国际私法思想》纪念文章。 本届年会汇聚了国内外国际私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精英、政府和国际组织代表等各界代表,收录论文近180篇。年会设置了二十三个研讨专题和一个专题讲座,与会代表们探讨了国际私法领域的前沿问题,为国际私法研究与发展贡献了宝贵的智慧和思想。 (供稿:国际法学院 撰稿:王瀚 审核:李立)
以“法律——全球均衡的基础”为主题的第十二届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于6月26日至28日在俄罗斯历史文化名城圣彼得堡举行,来自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官员、法律教育者和律师探讨全球挑战下法律的发展与合作。 论坛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俄罗斯会展基金会共同主办,是俄罗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大型法律论坛之一。该论坛为讨论法律、经济和社会变化、建立新的业务往来、获得专家意见和政府信息以及预测未来的法治趋势提供了机会。本次论坛聚焦“新现实中的国际法”“社会与人权”“刑法”“争议解决”“生态与城市化”“国家调控与主权”“创新、技术与法律”“商业环境、公司治理、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教育:科学与艺术”九个方面议题。 我校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姬亚平教授参加论坛,并在法律教育论坛上作英文演讲,他介绍了我校在法学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中的实践,希望能同其他金砖国家开展密切的法律文化交流活动,通过多领域的考察交流,增进对各国法律文化、制度的理解,进而共同推动金砖国家法律文化繁荣发展。 (供稿: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撰稿:姬亚平 审核:赵玎玎)
6月29日,由西安交通大学、山东大学、兰州大学、山西省社科院等黄河流域15家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智库发起、主办的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建设论坛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东校区举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校长司林胜,副校长陈晓景、河南省商务厅副厅长、省自贸办副主任王军,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副会长李钢,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崔卫杰,内蒙古财经大学原副校长侯淑霞,南开大学英才教授葛顺奇等领导和特邀专家出席会议。开幕式由陈晓景主持。 开幕式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我校国家智库研究基地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瀚教授应邀作“实施制度型对外开放与发展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交互影响”的主旨演讲,就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与实施对外开放的相互关系、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制度创新和机制改革等问题进行了阐释。 黄河流域15家智库机构代表和来自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南开大学及我校特邀专家,黄河流域九省(区)商务部门、河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以及郑州、开封、洛阳片区和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代表及实务工作者参加专题论坛。 (供稿:国际法学院 撰稿:王瀚 审核:李立)
6月27日晚,由研究生院主办,教师发展中心协办的“研究生教学系列讲座”第四讲暨“2024年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题培训”第八讲在线上顺利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海波作题为《我的案例教学》的讲座,研究生院院长助理哈冠群博士担任主持人。 何海波表示,案例教学并非借用案例重复已学知识,亦非利用案例研讨理论,而应着重于对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技能的培养。教学研讨的案例应当贴合学生今后所从事的司法诉讼、行政决策、参与立法等法律职业角色。他从自己所教授的《行政法案例研讨》课程切入,分享案例教学经验。 提问与交流环节,我校胡晓玲副教授就案例选择的标准与何海波进行探讨;李龙贤副教授分享了自己举办读书会带领学生进行小规模案例研讨的经历;许聪博士就案例研讨课程中针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教学方式应如何体现差异化以及课程之中教师讲授、学生作业展示和教师作业点评三部分的时间分配和内容侧重等问题提问,何海波进行了详细解答。 (供稿:研究生院 撰稿:权筱艺 审核:常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全面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落实我校支持西藏民族大学学科专业建设,6月25日上午,习近平法治思想大讲堂第二讲“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要论断的形成脉络与当代价值”在我校雁塔校区三号教学楼3J11举办。讲座由我校研究生院主办、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协办,研究生院院长助理哈冠群主持。 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陈玺作讲座报告,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中的贯彻和运用切入报告主题,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唯物史观当中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寻找理论支撑。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王玉青副教授、倪娜副教授进行与谈。 (供稿:研究生院 撰稿:郭一鸣 审核:常安)
6月21日至22日,应我校友好合作院校俄罗斯总统国民经济和公共管理学院-西北管理学院邀请,我校潘俊武教授赴俄罗斯圣彼得堡参加第八届“国际涅瓦论坛”,并作题为“国际法在全球安全中的作用”主题发言,我校学生线上参会。 潘俊武分析了影响当今全球安全的主要因素以及国际法在维持世界和平应当发挥的作用,重点阐明了中国所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一带一路”倡议在推动国际法发展和维持国际和平中的重要作用,得到了与会学者的一致好评。 会议期间,潘俊武与俄罗斯总统国民经济和公共管理学院-西北管理学院校长安德烈•克鲁托科夫教授和法学院院长泽格•泽格宁教授就两校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国际涅瓦论坛”是由俄罗斯总统国民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西北管理学院牵头发起的国际性学术交流盛会,迄今已成功举办八届,该论坛致力于围绕当代国际社会焦点议题开展友好对话。自2022年至今,我校组织教师和学生代表70余人连续参加三届国际涅瓦论坛。 (供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撰稿:陈梦琦 审核:桑元峰)
6月21日,“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哈尔滨代表处成立活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隆重举行。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黑龙江省副省长李毅、“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秘书长康煜出席揭牌仪式并分别致辞。来自司法部律师工作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外事办、商务厅、法学会、贸促会,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黑龙江大学,“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成都、广州、海口、杭州、哈尔滨六个代表处负责人以及黑龙江省涉外律师代表200余人参加揭牌仪式和专题论坛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瀚教授应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特别邀请出席成立仪式,并作“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加快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性和紧迫性”的主题演讲,就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涵及其与涉外法治之间的交互影响和互动关系,当前我国制度型对外开放的外部环境与涉外法治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阐释。 “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起,于2018年12月在广州成立的“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律师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国际性专业组织。目前,“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境内外会员总数已经达到2600多个,覆盖54个国家和地区,组建9个专业委员会,成立34个国家和地区工作组,在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律师界交流合作、强化法律服务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供稿:国际法学院 撰稿:王瀚 审核:李立)
6月29日,由西安交通大学、山东大学、兰州大学、山西省社科院等黄河流域15家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智库发起、主办的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建设论坛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东校区举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校长司林胜,副校长陈晓景、河南省商务厅副厅长、省自贸办副主任王军,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副会长李钢,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崔卫杰,内蒙古财经大学原副校长侯淑霞,南开大学英才教授葛顺奇等领导和特邀专家出席会议。开幕式由陈晓景主持。 开幕式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我校国家智库研究基地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瀚教授应邀作“实施制度型对外开放与发展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交互影响”的主旨演讲,就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与实施对外开放的相互关系、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制度创新和机制改革等问题进行了阐释。 黄河流域15家智库机构代表和来自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南开大学及我校特邀专家,黄河流域九省(区)商务部门、河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以及郑州、开封、洛阳片区和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代表及实务工作者参加专题论坛。 (供稿:国际法学院 撰稿:王瀚 审核:李立)
6月27日晚,由研究生院主办,教师发展中心协办的“研究生教学系列讲座”第四讲暨“2024年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题培训”第八讲在线上顺利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海波作题为《我的案例教学》的讲座,研究生院院长助理哈冠群博士担任主持人。 何海波表示,案例教学并非借用案例重复已学知识,亦非利用案例研讨理论,而应着重于对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技能的培养。教学研讨的案例应当贴合学生今后所从事的司法诉讼、行政决策、参与立法等法律职业角色。他从自己所教授的《行政法案例研讨》课程切入,分享案例教学经验。 提问与交流环节,我校胡晓玲副教授就案例选择的标准与何海波进行探讨;李龙贤副教授分享了自己举办读书会带领学生进行小规模案例研讨的经历;许聪博士就案例研讨课程中针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教学方式应如何体现差异化以及课程之中教师讲授、学生作业展示和教师作业点评三部分的时间分配和内容侧重等问题提问,何海波进行了详细解答。 (供稿:研究生院 撰稿:权筱艺 审核:常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工作,全面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落实我校支持西藏民族大学学科专业建设,6月25日上午,习近平法治思想大讲堂第二讲“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要论断的形成脉络与当代价值”在我校雁塔校区三号教学楼3J11举办。讲座由我校研究生院主办、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协办,研究生院院长助理哈冠群主持。 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陈玺作讲座报告,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中的贯彻和运用切入报告主题,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唯物史观当中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寻找理论支撑。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王玉青副教授、倪娜副教授进行与谈。 (供稿:研究生院 撰稿:郭一鸣 审核:常安)
6月17日下午,民商法学院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刘斌教授、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曾斌博士对公司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分享交流。郭升选教授担任主持人。 刘斌以“第六轮公司法修改中的共识与分歧”为题,针对2023年公司法修订进程中的共识性立法与分歧解决进行了解读。从效率优先与放松管制、路径依赖与制度创新、本土语境与域外借鉴三个方面分别探讨新修公司法的诸多变化及其对实务中争议问题的回应。 曾斌以“新公司法与资本市场最新政策对公司治理变革解读”为题,探讨了关于新公司法修改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影响,特别强调“新国九条”及配套措施颁布的重要意义。同时又从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两方面入手深入分析新公司法对资本市场的重要影响与作用。 刘斌、曾斌同参与讲座的硕士研究生进行互动,耐心解答了同学们的疑惑;与学院肖新喜教授、王莹莹教授、刘卫锋副教授、党海娟博士在相关问题上展开交流。 (供稿:民商法学院 撰稿:刘卫锋 审核:朱茂)
6月12日晚,由研究生院主办、教师发展中心协办的“研究生教学系列讲座”第三讲暨“2024年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题培训”第五讲在线上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副院长戴昕作题为《法学交叉学科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案》讲座,研究生院院长助理哈冠群主持。 戴昕表示,法学教学中加入其他学科的知识视角、理论和研究方法是有益且有必要的。他分享了自己开设的多门课程内容,认为每门课程就像窗口,使学生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学习法律,学生在学习后可以去自主分析问题。法学学科的教学目标之一就是要让学生看到法律的知识是相互连接的。这些教学内容和课程设计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同时也是学生“应知应会”的内容,此类内容有意思、有难度,学生能够通过课程有所收获。他就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的具体操作内容进行讲解,法学生需要跨学科知识来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环境,希望共同在教学中摸索出有益于学生的培养方案。 提问与交流环节,戴昕就参会师生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耐心回应和详细解答。 (供稿:研究生院 撰稿:檀晓涓 审核:常安)
6月5日晚,由研究生院主办、教师发展中心协办的“研究生教学系列讲座”第二讲暨“2024年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题培训”第四讲在线上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作题为《经典阅读课程设计:以〈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为例》讲座,研究生院院长常安教授担任主持人。 胡凌以《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课程为切入讨论如何设计经典阅读课程。他认为,在数字时代,有必要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深入信息经济的生产过程,理解这一过程如何发生,进而理解信息资本主义如何推动改变法律,使之适应新经济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网络法的对话可以帮助我们在数字时代重新理解价值的生产过程,阐释复杂社会现象背后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也是经典理论教学与现实问题解释相结合的探索尝试。 胡凌就参会师生提出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方法论如何与社会治理法学研究相结合”“如何在课堂教学中设计经典阅读板块”“如何对人工智能生产内容进行规制”“如何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阅读经典”“如何通过经典阅读训练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能力”等问题逐一进行了耐心回应和详细解答。 (供稿:研究生院 撰稿:丘名洁 审核:常安)
5月30日,“研究生教学系列讲座”第一讲暨“2024年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题培训”第三讲在线上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雷磊作题为《经典阅读与学术训练》讲座,研究生院院长常安教授主持。 雷磊结合自身教学经验指出,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经典阅读与学术训练是互为表里的关系,要“全心投入”,做到育人者先自育;要阅读、写作与研究一体化培养;要给学生绘制本学科的“知识地图”。他提出了开展研究型阅读的“4+1”步骤。在把握问题方面,要树立问题意识、理解问题背景、梳理问题结构。在把握论证层面,首先是澄清论证的起点,其次要解剖论证的层次,最后还要复原论证的步骤。在把握方法立场上,一方面要厘清作品所使用的方法,另一方面要锚定作品秉持的立场。在把握学术传统维度,应意识到学术传统的重要性,并围绕经典作品的“问题”展开“前后左右”式的学术史考察。在尝试反思与批评阶段,要通过立体化阅读发现阅读对象可能在论证起点或论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基本想法或理论体系。 雷磊就参会师生提出的“如何协调读书会中不同年级学生的阅读难度”“怎样激发读书会成员的阅读兴趣”“知识产权法等新兴学科如何选择阅读对象”等问题逐一进行了耐心回应和详细解答。 (供稿:研究生院 撰稿:展嘉文 审核:常安)
7月16日至7月17日,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24年学术年会暨新疆‘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与国际私法的作用论坛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隆重召开,本届年会由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主办,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承办。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我校国家智库研究基地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王瀚教授应邀出席会议。 大会开幕式由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肖永平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喀什地区行署副秘书长刘忠,喀什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买买提明·木沙,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黄进出席开幕式分别致辞。 黄进主持大会主题报告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胡镔参赞,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代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赵云出席大会分别作《以高质量涉外审判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强化涉外法治建设 助推国际司法发展》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公约立法新进展》主题报告。大会分设23个专题召开研讨会,王瀚主持了第六分论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专题研讨并作会议总结。 大会发布了2024年《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本卷年刊专设悼念刘振江教授专栏,分别刊发了王瀚与博士研究生贾乔撰写的《论刘振江先生的法学思想》和我校刘学文副教授和硕士研究生戚师瑜撰写的《“小国际私法”理论的价值省思及其方法论再倡导—论刘振江教授的国际私法思想》纪念文章。 本届年会汇聚了国内外国际私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精英、政府和国际组织代表等各界代表,收录论文近180篇。年会设置了二十三个研讨专题和一个专题讲座,与会代表们探讨了国际私法领域的前沿问题,为国际私法研究与发展贡献了宝贵的智慧和思想。 (供稿:国际法学院 撰稿:王瀚 审核:李立)
以“法律——全球均衡的基础”为主题的第十二届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于6月26日至28日在俄罗斯历史文化名城圣彼得堡举行,来自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官员、法律教育者和律师探讨全球挑战下法律的发展与合作。 论坛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俄罗斯会展基金会共同主办,是俄罗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大型法律论坛之一。该论坛为讨论法律、经济和社会变化、建立新的业务往来、获得专家意见和政府信息以及预测未来的法治趋势提供了机会。本次论坛聚焦“新现实中的国际法”“社会与人权”“刑法”“争议解决”“生态与城市化”“国家调控与主权”“创新、技术与法律”“商业环境、公司治理、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教育:科学与艺术”九个方面议题。 我校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姬亚平教授参加论坛,并在法律教育论坛上作英文演讲,他介绍了我校在法学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中的实践,希望能同其他金砖国家开展密切的法律文化交流活动,通过多领域的考察交流,增进对各国法律文化、制度的理解,进而共同推动金砖国家法律文化繁荣发展。 (供稿: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撰稿:姬亚平 审核:赵玎玎)
6月21日至22日,应我校友好合作院校俄罗斯总统国民经济和公共管理学院-西北管理学院邀请,我校潘俊武教授赴俄罗斯圣彼得堡参加第八届“国际涅瓦论坛”,并作题为“国际法在全球安全中的作用”主题发言,我校学生线上参会。 潘俊武分析了影响当今全球安全的主要因素以及国际法在维持世界和平应当发挥的作用,重点阐明了中国所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一带一路”倡议在推动国际法发展和维持国际和平中的重要作用,得到了与会学者的一致好评。 会议期间,潘俊武与俄罗斯总统国民经济和公共管理学院-西北管理学院校长安德烈•克鲁托科夫教授和法学院院长泽格•泽格宁教授就两校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国际涅瓦论坛”是由俄罗斯总统国民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西北管理学院牵头发起的国际性学术交流盛会,迄今已成功举办八届,该论坛致力于围绕当代国际社会焦点议题开展友好对话。自2022年至今,我校组织教师和学生代表70余人连续参加三届国际涅瓦论坛。 (供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撰稿:陈梦琦 审核:桑元峰)
6月21日,“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哈尔滨代表处成立活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隆重举行。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黑龙江省副省长李毅、“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秘书长康煜出席揭牌仪式并分别致辞。来自司法部律师工作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外事办、商务厅、法学会、贸促会,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黑龙江大学,“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成都、广州、海口、杭州、哈尔滨六个代表处负责人以及黑龙江省涉外律师代表200余人参加揭牌仪式和专题论坛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瀚教授应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特别邀请出席成立仪式,并作“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加快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性和紧迫性”的主题演讲,就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涵及其与涉外法治之间的交互影响和互动关系,当前我国制度型对外开放的外部环境与涉外法治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阐释。 “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起,于2018年12月在广州成立的“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律师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国际性专业组织。目前,“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境内外会员总数已经达到2600多个,覆盖54个国家和地区,组建9个专业委员会,成立34个国家和地区工作组,在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律师界交流合作、强化法律服务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供稿:国际法学院 撰稿:王瀚 审核:李立)
6月15日,由我校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西南政法大学文化传播研究院联合主办,我校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和西安仲裁委员会承办的“第三届法治文化青年学者论坛”在西安仲裁委员会召开。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广东海洋大学等20余所高校和法治实务部门70余位代表参加本次论坛。开幕式由我校高教研究所所长邱昭继教授主持。 我校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李其瑞向与会嘉宾介绍了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的基本情况,高研院致力于搭建国内外一流的法学学术研究平台,推动法律、科技与人文学科的前沿发展和交叉融合,致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文化高校联盟和法治文化研究。连续三届法治文化青年论坛的举办,已经为全国性法治文化培养联盟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本届论坛的参会单位数量和论文投稿数量是历届论坛最多的一次,彰显了法治文化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影响愈加广泛、意义重大。 西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徐文新介绍了西安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情况、突出业绩和使命愿景,并阐述了仲裁工作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价值,他表示,仲裁文化研究与法治文化研究有着密切联系,诚挚欢迎各位专家学者以此次论坛为契机,继续关注仲裁、支持仲裁,为仲裁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参会嘉宾向获奖论文作者代表颁奖 论坛分为九个单元,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相关主题展开研讨。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党委书记寿新宝教授代表下届主办方致辞。他表示,往届论坛的顺利举办打下了良好基础,华东政法大学将汲取宝贵经验,诚邀各位专家学者明年相会上海,相聚华政,再叙法治文化学缘之谊。 (供稿: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 撰稿:王金霞、王尧 审核:邱昭继)
2024年5月23日,全国民用航空名词审定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暨分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中国民航大学学术中心召开,航空器安全性与适航、航空器维修、空域与空中交通管理、机场、民航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航空安全管理、通用航空、航空法等8个分委员会成立并启动各自编制工作。 在分委会成立大会上,中国民航大学校长、全国民用航空名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丁水汀,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副主任张晖,全国民用航空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航空法分委会主任委员王瀚教授共同为受聘航空法分委会的委员颁发聘书。我校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张超汉教授和航空法治现代化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周亚光副教授受聘全国民用航空名词审定委员会航空法分委会委员,聘期五年。 全国民用航空名词审定委员会航空法分委会秘书长、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秀辉主持航空法分委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王瀚主任委员作航空法名词编审工作安排,全国民用航空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中国民航局政法司副司长吉大鹏就民航法规体系名词编审发表专题意见,参会委员分别就民用航空名词遴选范围、标准、依据和释义方式等问题发表意见。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委员会是1985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代表国家审定公布各学科专业领域科技名词的全国性机构,旨在规范科技名词阐释的规范性、权威性和标准化建设,反映国家科学技术核心术语及其实践最新发展动态,是支撑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供稿:国际法学院 撰稿:王瀚 审批:李立)
2023年12月24日,由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主办,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承办,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建设金融强国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暨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23年会在西安曲江惠宾苑宾馆举办。来自国内26所高校和实务部门领导专家学者、研究生共300余人参加了会议。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苏虎超,我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陕西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教授,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国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克祯先后致辞,充分肯定了研究会本年度的工作成绩,并对研讨会提出了要求和期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少军、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鑫博士、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发表了主旨演讲。 在主题研讨阶段,25位专家发表主题演讲、17位专家主持或与谈,分别以建设金融强国与金融监管、建设金融强国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金融强国与高质量金融发展以及建设金融强国与金融法治新问题四个单元展开。 【供稿: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撰稿:杨为乔 审核:倪楠】
4月14日下午,我校汪世荣教授新著《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和王斌通副教授新著《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基层善治助推中国之治》发布会顺利进行,本次活动由我校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主办,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朱继萍教授主持。 汪世荣、王斌通先后介绍了专著《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基层善治助推中国之治》的基本内容,并对团队长期以来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与会专家表示,汪世荣新著《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和王斌通新著《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基层善治助推中国之治》是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研究团队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领域的力作,两本书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历史与当代贯通,内容丰富、深入浅出、见解独到、事例生动,对广大读者深刻理解和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益参考。大家一致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生命力越来越强。作为研究者和参与者,团队成员真切感受到了理论联系实际、把论文写在中国大地上的重要性。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研究团队会始终坚持“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继续播撒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种子,继续推出具有原创性、思想性、学术性和影响力的学术精品,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注入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智慧和力量。 (供稿: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撰稿:王斌通 审核:汪世荣)
日前,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消息,我校法治学院陈玺教授主持的《宋代诉讼惯例研究》获得“优秀”结项等级。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宋代诉讼惯例研究》(16XFX002)是陈玺教授继《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科学出版社2017年,入选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之后,关于中国古代司法研究的又一力作。《宋代诉讼惯例研究》分为绪论、总论、各论、结论四部分,合计16章,46.7万字。各编之下设章、节,并于每章结尾设置“小结”。该书立足中国古代诉讼规则的生成、发达与运行,以两宋时期(960年—1279年)为历史剖面,以诉讼文明为研究视阈,以诉讼惯例为具体对象。通过勾勒宋代诉讼法律文明的历史图景,诠释诉讼惯例、诉讼制度、诉讼观念、诉讼文化等元素的交互关系。经由系统考察唐宋时期诉讼规则继受与变革的时代背景、历史轨迹与后世影响,最终查明我国固有诉讼规则之发展规律、适用状态、演进模式、转型格局等,为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实现提供理论诠释和历史镜鉴。 (供稿:法治学院)
《红色法律专家》系列报道之二 谢觉哉:廉洁奉公的楷模 秉公执法的典范 谢觉哉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是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新中国法学的开拓者、人民代表大会创造者、人民政权建设者。谢觉哉曾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央党校副校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为共和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谢觉哉和夫人王定国育有5子2女,除长女谢宏生前是财政部一位处长外,其余都是普通的干部、职工。夫人王定国,被称为百岁女红军,晚年发起并成立王定国扶贫基金会。长子谢飘退休前在原国家外贸部工作,退休后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担任王定国扶贫基金会理事长。 2021年7月14日,在《民主与法制》周刊谭则章的陪同下,笔者采访了谢飘先生。从早上10:30至中午13:30,三个多小时的访谈,82岁的谢飘老人深情回忆了谢觉哉生活、工作中的细节和轶事以及为党为国呕心沥血的奋斗历程。谢觉哉是人民的好公仆、好法官,把自己毕生的精力献给了中国人民的伟大革命和建设事业。谢觉哉民主法治思想对人民政权建设、人民司法建设,产生过重要的指导意义,至今仍然具有现实的借鉴价值。 孜孜不倦勤勉尽责为人称道 谢觉哉(1884-1971),名维鋆、字焕南、别号觉斋。清宁乡县九都沙田兰馥冲(今湖南省宁乡市沙田乡堆子村)人,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奠基人。父母兄弟都是勤劳朴实的农民,母亲姜氏经常给他讲惩恶扬善的故事,“应该做好人”“为人办好事”,良好的家庭教育深植心灵。在堆子山兰馥冲“谢觉哉故居”,保留有谢氏家族的祖训家规,包括了为人处世的准则:爱祖国、孝父母、敬长辈、睦族邻、为友恭、重育人等。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谢觉哉与何叔衡、姜梦周、王凌波并称“宁乡四髯”。陕甘宁边区时期,谢觉哉与徐特立、吴玉章、林伯渠、董必武并称“延安五老”。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谢觉哉考取秀才。宣统三年(1911),考入湖南省立商业专科学校。毕业后,先后在云山中学、湖南省立第一师范附属小学任教,经过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的洗礼,走上革命道路。曾协助毛泽东、何叔衡举办平民夜校、工人夜校。1921年加入新民学会,开始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地阅读马列著作和各种进步刊物。1924年,孙中山接受中国共产党建议,实行国共合作。同年,谢觉哉加入国民党。先后主编《湖南半月刊》《湖南农民报》,宣传民主革命思想。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他给家人的信中写道:“我国在这十年内若不振兴,必至亡国,说不定至于灭种,万不能在这要生不生要死不死的路上停滞。革命前途未可知,我已以身许党。”表明谢觉哉从事革命工作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情感真挚。1931年谢觉哉在湘鄂西苏区工作,1934年后调中央苏区,任毛泽东的秘书,后当选为中央民主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1934年,谢觉哉与董必武、徐特立等一起参加了二万五千里长征,一路上,他老当益壮,以苦为乐,经常给战士们讲故事、说笑话,鼓舞大家奋勇向前。经过367天长途跋涉,红一方面军胜利抵达陕北吴起镇,因为镇上只有11户人家,无法满足七千人住宿,红军将士们大都露宿野外麦地。谢觉哉回忆当时情景与感受,吟诗一首:“露天麦地覆锦裳,铁杖为桩系马缰。稳睡恰如春夜暖,天明始觉满身霜。” 长征到达陕北后,谢觉哉历任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内务部长、秘书长、司法部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审计委员会主任等职。抗日战争爆发后,任中共中央驻兰州代表。1938年9月回到延安,先后担任西北区中央局副书记、边区政府秘书长、中央党校副校长、参议会副议长、党团书记。他在《参议会发言提纲》中,建议把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使代议制的咨询机关转变成为权力机关,要求“运用民主到人民大众的各个生活部分去”,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机关。毛泽东回信说:“关于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我想对内对外都是会有好影响的。”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根本性的民主制度。1946年,谢觉哉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起草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为党献身常汲汲,与民谋利更孜孜。”这是延安时期人们向谢觉哉祝寿时赠送的诗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谢觉哉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部长,定位内务部的工作是:“上为中央排忧,下为群众解愁。”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上,谢觉哉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64年,谢觉哉当选为全国政协副主席。1971年6月15日病逝,终年87岁。生前著述颇丰,已经整理出版的有《谢觉哉文集》《谢觉哉日记》《谢觉哉杂文选》《谢觉哉诗词选》《不惑集》《一得书》《谢觉哉书信集》等。 推动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建设成就斐然 1936年6月,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机关由瓦窑堡迁到宝安县(今志丹县),作为办事处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参与领导县、乡两级政府的民主选举。1937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成立后,谢觉哉长期担任边区参议会副议长,民主选举过程中,结合陕甘宁边区的特殊情况,他创造了“投豆子选举法”“香头烧纸选举法”,使不识字的农民都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民主政治的作用,提高群众的思想观念。1941年陕甘宁边区民政厅编辑出版的《陕甘宁边区乡选总结》,收录了宣传、普及民主政治、民主观念的民歌,包括《选举要认真》(顺天游调):“田禾儿青青忙锄草,选举个代表也重要。不要说选举不关你,坏蛋当选人人都受欺。选举票上面要认真,好人坏蛋细分清。众人当中挑出能干的汉,大家的事情交他办。众人当中选个女代表,男女平等要做到。”《选举小调》:“民主政治要实行,选举是为了老百姓。咱们要选什么人,办事又好又公平,还不耍私情。选举不分什么人,男女贫富都平等。自己来管自己事,不许任何人贪污欺压老百姓。”歌曲尤其是民歌的哼唱,无需识字为条件。针对陕北人民流行民歌的地方特点,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填词、谱曲,口耳相传,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民主政治成为陕甘宁边区人民讴歌的对象:“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解放区的人民好喜欢。民主政府爱人民,共产党的恩情说不完。”就陕甘宁边区民主建设的意义,谢飘先生指出:“陕甘宁边区的选举是数千年来,中国农民第一次用自己的手,按自己的意愿选举自己的领导人的创举!” 民主政治极大激发了解放区人民的政治热情,调动了解放区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劳动创造性,民主政府及其形成的“十个没有”(1940年,毛泽东主席在群众集会发表《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反对反共顽固派》演讲,指出:“这里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花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气,九没有人吃摩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表明陕甘宁边区的社会治理与国统区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成效,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针对历史上“苛政猛于虎”的教训,谢觉哉关照边区群众的实际生活,主张边区政府务实的作风,被有些人批评为“施仁政”。但他坚持倡导边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关心边区群众的生活,减轻人民的负担,对精兵简政、大生产运动、边区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谢觉哉所强调的“人民政府”服务人民的思想,也成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努力的方向。 以身作则、身先士卒,是谢觉哉工作生活的写照。他给家乡的儿子们写信描述自己的生活:“起得早来眠得晚,能多做事即心安”。教育子女要做“有用”的人,不是“做官”而是对国家、对人民做有益的工作,要求子女“不许有特权思想”。谢觉哉十分关心家乡的建设,先后于1957年、1960年和1961年三次回到宁乡视察,对地方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提出批评和建议。例如,看到森林被破坏,提倡植树造林,要树立爱小树如爱小孩儿、爱大树如爱老人的思想。看到一条河上的石桥久毁未修,而通往他家的小路,却扩建成公路,极不高兴地说:“为我一人修路,何不替群众搭桥!”看到妇女参加集体劳动,喂奶要扣工分,建议生产队的管理要改革,以照顾妇女的特点。正是这些一点一滴的要求,体现了一个共产党人严于律己的高尚品格。 谢觉哉生活简朴,平易近人,有写日记的习惯,时常长久伏案工作。谢飘回忆道:“记忆中,父亲整天埋头写作。而且,母亲下地干活儿,父亲左右腿上各放一个孩子,边哄孩子边写作。记得有一次父亲骑马回家了,我要骑马玩,父亲就把我放在马背上,牵着缰绳在院子里转。忽然间,他想起了什么事,需要记录,就放开缰绳去了书房。马离开院子,越过水沟,将我从马上甩下,掉在水沟里,磕破了额头。后被大人们发现救起,按照当地的土方,挤点大人的奶水,往磕破的地方涂抹一下,就算进行了治疗。”谢觉哉日记详细、具体,记录了诸多重大事件,成为党史研究重要的珍贵史料。例如,关于描写陕甘宁边区自治制度的《张家仡佬村村民公约》,就能反映当时村民自治取得的巨大成就:“全村人,勤生产,丰衣足食,生活美满;不吃烟,不赌钱,人人务正,没个懒汉;不吵嘴,不撕斗,邻里和睦,互相亲善;多上粪,仔细搂,人畜变工,大家方便;秋地翻,锄四遍,龙口夺食,抢收夏田;婆姨们,多纺线,不买布匹,自织自穿;多栽树,多植棉,禾苗木树,不准糟践;识字班,好好办,不误生产,又把书念;抗工属,优待遍,吃的又饱,穿的又暖;公家事,认真干,公粮公款,交纳在先;生产事,议员管,服从检查,接受意见;好公约,要实现,谁不遵守,大家惩办。”公约不仅明确了其作为村民守则的性质,列举了具体、详尽的村民行为规范内容,而且对村规民约独特的实施方式作出了说明。 参与立法活动 领导人民法院工作 探索人民司法道路 1945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在边区政府成立了宪法研究会,谢觉哉为负责人,进行新民主主义宪法的起草工作。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全文共分5个部分、24条,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各项基本政策。文中规定: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机关,人民按普遍、直接、平等及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各级代表,组成代表会议,各级代表会议选举同级政府,政府向同级代表会议负责。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 谢觉哉作为中央法律问题研究会的主任委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观点:“中国要有自己的立法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合情合理,即是好法。”“新的法律,不只内容要冲破旧的范围,而且形式也不能为旧的形式所拘束,要使广大人民能够了解。”1948年8月,成立华北人民政府,谢觉哉担任政府委员、司法部部长,开办司法训练班,为新中国培养司法干部。新中国成立前夕,接收北平后,将原朝阳大学改为中国政法大学,谢觉哉兼任校长,为全国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 1959年,75岁的谢觉哉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上任后,有人相劝:“谢老,您的年岁大了,法院的工作挂个名算了。”谢觉哉回答:“法院的工作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极其严肃的工作,杀一个人是容易的,而不错杀一个人就不容易了。在我们这样的国家,是不能靠名吃饭的,个人也不需要什么名,而要多务实。挂名怎么行啊!杀人的批复都盖着我谢觉哉的印章,人杀错了,那些冤死鬼来找我算账,我怎么得了呀!”他还强调:“杀人一定要慎重,一个人只有一个脑袋,杀掉了不能再安上,我们一定要对人民负责。”谢觉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能够强调“不错杀一个人”“对人民负责”,无形中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确立了严格的标准。 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谢觉哉先后视察了18个省、自治区的71个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中国古代就有上级官员到所辖监狱进行录囚的传统,深入监所,发现冤情,重新审理,予以平反。谢觉哉往往通过调卷审阅的方式,对有些案件提出疑问,经过进一步调查,使案情水落石出,查明事实,平反冤案。例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报的一起死刑核准案件,案情是:老百姓遭灾,没有粮食吃,上山捡蘑菇充饥。有一地主成分的妇女捡得的蘑菇最多,交给大食堂。当天,她在食堂烧火,参与做饭。蘑菇煮熟后,大伙抢着吃,她却不吃。结果,一些吃蘑菇的社员中了毒。大家怀疑是她搞鬼,抓起来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认为她是地主的老婆,自己又没有吃蘑菇,是在进行阶级报复,经过层层审批,判处死刑,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于这样的案件,谢觉哉很快就发现了疑点:虽然该妇女自己没有吃野蘑菇,但烧火做饭,始终没有离开现场,这与一般的投毒案件嫌疑人试图千方百计隐匿明显不同。而且,既然是食用了野蘑菇中毒,是否误食?该妇女仅仅在烧火,洗菜、做饭还有多人参加。现实中,因为乡民采摘野蘑菇食用,中毒的事件并不少见。该妇女是否认识野蘑菇?作案的动机如何?如此等等,案卷都没有说明。案件发回重审后,查明:这个妇女的确不会辨认蘑菇有毒无毒,她在食堂里只烧火不吃饭,是因为已经在家里吃过了。法院于是撤销此案,将她释放。 司法工作中如何克服左倾错误的影响,谢觉哉作出了示范。他到陕西调研,平反了“王为业反革命案”。该案的案情是:某县法院认为,王为业趁整风之机,向毛主席、周总理和全国人大写了十几份信,谩骂领袖,攻击党的政策,判处10年有期徒刑。王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决过轻,改判20年。他抗拒改造,又加刑4年。王为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了控诉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其改判为死刑。谢觉哉认为:“人民群众对公社化、大跃进有不同意见,向党中央、毛主席、周总理写信,这有什么罪?”他建议有关法院对此案重审。当时有人怕重审此案犯右倾错误,顾虑较大,谢觉哉说:“如果不重审,几十年以后,我们这些人都死了,后人翻看案卷时,会说你们这个时代是什么社会?写信都有罪,上诉还加刑,这可怎么得了?”王为业终于无罪释放。难能可贵的是,为了不让有关人员受连累,他特地在案卷上注明:“此案是谢觉哉改的!”谢觉哉以实际行动表明,司法人员只有勇于担当,才能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觉哉一生光明磊落。对于当年敏感的潘汉年案,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工作人员表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生的事情,都有它的时代背景和特殊原因,不是无缘无故的。但是,他坚定地认为:“是非功过,总有一天会弄明白的。”在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司法人员虽然无奈,但也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操守。谢觉哉晚年自咏诗云:“行经万里身犹健,历尽千辛胆未寒。可有尘瑕须拂拭,敞开心肺给人看。”可谓荡气回肠,展现了自己的心路历程! (作者汪世荣,系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校长助理、法治学院教授,该文系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基层社会法律治理创新团队成果)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28期
《红色法律专家》系列报道之八 马锡五:平民法官“马青天” 马锡五(1899—1962),本名马文章,陕西省志丹县人。1930年,他参加了刘志丹领导的红色游击队。1933年,习仲勋和张策等在南梁领导开辟革命根据地,马锡五负责军需工作,战乱年代全部物资都是马锡五一人经手,被刘志丹称为“红军中的大能人”。1935年,任陕西省苏维埃政府粮食部长;同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初,任陕甘宁苏维埃政府主席。1937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马锡五任专员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各分区设立高等法院分庭,由各分区专员兼任分庭庭长,时任陇东分区专员的马锡五把这个兼职实实在在地做起来,不单抓生产、管政务,还亲自断案。其夫人李春霖(1909-1993)系中央民族学院(后改为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夫妻二人共同生养三名子女:长女马小林(1942年出生)、儿子马秦宁(1944年出生)、小女马延林(1949年出生)。 1943年,毛泽东同志曾题字:“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马锡五从出身贫寒的农民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传奇经历,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注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间纠纷,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成为司法战线上有杰出建树的领导者和开拓者,为中国革命和党的群众路线、司法路线建立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在办案中的许多做法,已经成为人民司法事业最可宝贵的优良传统和精神财富,深受广大群众欢迎,人们亲切地称他为“马青天”。 人民公仆:甘当“农民佬”不当“地方官” 马锡五出身于贫农家庭,是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土生土长的革命干部,他熟知地方民情、百姓疾苦,也熟稔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方式。马锡五虽是陇东的最高行政长官,但他和国民党的专员可不一样。他从不坐在城中的办公楼里等着看案件的卷宗,要想找到他,必须到田间地头去,因为扛着镢头下乡,才是“马专员”的工作风格。 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马锡五总是深入到老百姓的实际生活中,在和群众聊天、劳作中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他的法庭常常设在案发地点,哪里有案子,他就到哪里向当事人直接取证。 有一次,马锡五参与西北行的调研,途经六盘山时,看到当地村庄破落,群众吃不饱,没衣服穿。他当即要求停留在村子里,和当地群众一起劳动,一边访贫问苦。他握着地区领导的手沉痛地说:解放这么多年了,怎么老百姓生活还不如当年老区了,要善待百姓啊!要帮助群众尽快尽早脱离贫困。为表示心意,他让秘书把他当月三百多元的工资,分发给那些贫困的群众,帮助解决他们生活的一些困难。 不仅如此,马锡五还从小教育孩子不能特殊,要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让孩子住在农村农民家里,多多向农场的工人学习农业知识与参加劳动。 马锡五经常以普通工作人员身份到基层调研,了解民情。他坚持走出衙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民意,把政府法令、群众意见和民间习俗结合起来,不以“钦差大臣”的态度发号施令,不板面孔、不摆架子、不当“官”和“老爷”。 有一次,马锡五到安徽蚌埠检查基层法院工作,他以最高法院普通工作人员“马文章”的身份到了蚌埠法院,传达室说招待所已住满。于是,他就住在法院传达室人员休息的房间里。 时任绥德地委书记习仲勋在《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的讲话中,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总结了边区司法工作的新经验。他指出:“中国这个社会,老百姓怕‘官’,怕‘老爷’,是见惯了的。但在我们这里,假如有一个司法人员,仍然是‘断官司’‘过堂’,板起面孔,摆起架子,叫人家一看他是个‘官’,是个‘老爷’,那就很糟糕……当一方有意见,有冤屈向你上诉时,应该细心地听,等到他讲完了,然后根据实际的情况,慢慢地向他解释。” “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实事求是、采用谈话方式、重在询问查证、调解和就地审判。这也是其为广大群众所欢迎,在解放区广泛推广,并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间影响我国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因,也是他新时代价值的精髓。 马锡五曾经说:“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三个农民佬,胜过地方官。”他把党的群众路线方针贯穿到自己的工作中,在调查时善于依靠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从而得以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在切实了解案件本身情况的同时,他还广泛听取广大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供审判时加以斟酌,既保证了案件审理的正确性,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摒弃坐堂问案的审判作风,诉讼手续简便易行,不拘形式,方便群众诉讼,充分体现“人民公仆”的本色。马锡五定期巡视所属各县,他为人随和,没有架子,不管早晨晚上、地头河边,随时随地同群众谈话,了解案情,受理案件。审理封捧儿案时,就是在一棵大树下。 马锡五的一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生,他是真正的人民公仆。他的最大特点是群众观点强,同群众的思想感情息息相通。他常说:“走群众路线最主要的是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如果听不进群众的意见,听不进刺耳的话,还有什么民主,还说什么群众路线。” 马锡五的儿子马秦宁接受采访时说:“父亲常说,‘苍天在上,人民为大。’‘人民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事情,一定要认真了解’。” 司法公正:“放羊倌”成了“马青天” 马锡五从小就在家务农,替村里的富户放羊。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下级干部密切合作,悉心倾听群众意见,依靠娴熟的群众工作方法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信任支持,此后巧断了许多积案、冤案、无头案,深得群众的信赖。由于各种封建陋习仍然根深蒂固,群众受教育程度不高,对边区政府颁布的法律条例理解不够充分。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诉讼案件时必须深入到群众当中,宣传党的政策,解释相关法律条文,倾听群众意见,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到司法程序当中,为处理各种案件打实群众基础。 封捧儿与张柏一道长大定了娃娃亲,封彦贵看到女儿与张家的婚事将近,开始后悔当初订婚时没有收彩礼,便以当时的“婚姻自主”为借口,提出与张家解除婚约,私下将女儿许配给城壕南塬的张宪芝之子,并收取了法币2400元、银洋48块的彩礼。 1943年5月9日,封捧儿找到庆阳马锡五家,要状告自己的父亲。听完陈情,马锡五对她说:“真正自由自主的婚姻是不能废除的。你做得对,为边区妇女废除封建包办婚姻带了个好头,政府是会支持你的。” 1943年7月1日,马锡五在华池县政府外召开群众大会,公开重审封捧儿婚姻案: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有效。封父包办买卖女儿婚姻,判处苦役三个月,没收彩礼所得。参与抢婚的张家人判有期徒刑、苦役三个月至两年半不等。事后,马锡五考虑到事出有因,又向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请求减轻刑罚,以假释、缓刑将人都放回了家去。公开宣判封捧儿婚姻案,充分显示了抗日民主政府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让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心服口服。 1945年秋天,陇东专署的干部在农场秋收刨洋芋,有几个服刑人员做帮手。马锡五担着一担洋芋下山,服刑人员苏发云抢过扁担挑在肩上,向他说起自己的冤屈。原来苏发云卷入了一起杀人案,他与被害者孙某有过矛盾,又被目击与被害者同行,且苏家的炕上、地下与斧头上都有血迹,县司法处便以杀人嫌疑将苏家三兄弟逮捕。秋收结束后,马锡五重调了此案的卷宗,带着干部下乡去核对材料与证据。“结果证明:苏发云家离杀人现场有二十多里,如果是在苏家杀死的,以时间计算不可能把尸体移送这样远;其次,苏发云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和以后分路都有人证明;此外,查明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的血,地下的血是苏家有人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糊的血。而孙某的被害,查明是一拐骗犯杜老五所为……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释放。” 马锡五是极重证据的人,屡次批评“坏审判作风”: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轻信口供不重证据。他曾写文道:“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审理工作最重要的是对证事实,综合研究,然后引证法律,作出无可置疑的判决。” 1944年6月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案、清理监所指示信》中指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大原则。”可以看出,正是因为深入群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真正做到了公开公正司法,维护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马锡五走上司法审判道路时已经是陇东行署专员,相当于现在的地市级领导,属于共产党的高级干部,马锡五深入田间地头了解案情,符合中国百姓传统的清官喜欢微服私访的良好愿望,深入了解联系群众也是共产党的传统和工作要求,因此为马锡五赢得了“马青天”的美誉。 1962年4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谢觉哉同志为悼念马锡五写的挽诗,挽诗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对马锡五的赞颂和怀念:“你是从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棵树,群众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多少人民叫你‘马青天’。你一些好的判例并未完全搜辑,《刘巧儿》只是个小小的流传。病,夺去了你的生命,你的品质、智慧、作风,永远留在同志们的心田。” 深入调查:昔日“衙门”变“民门” 马锡五带着通信员去庆阳县桐川乡检查工作。 马锡五进村后,就找人拉家常,他牵着马,一路走,一路同群众交谈。他关切地询问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一切群众关心的事情。结果,在同群众的聊天中,他得知了一件可疑的事情。 有一个姓杨的木匠,为人忠厚老实。一年前,杨木匠姓赖的媳妇突然告诉乡亲们说,杨木匠跟一个朋友合伙到西峰卖毛驴去了。几天后,杨木匠的媳妇又拿了一封丈夫写来的回信说,杨木匠自己已在国民党军队当了兵。不久,她就和一个外乡来的年轻人结了婚,过起了夫妻生活。马锡五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感到此事疑点重重:一是杨木匠是一个老实本分的手艺人,边区政府为了发展生产,严禁将毛驴卖出去,卖毛驴是件犯法的事情,违者要受到政府的处罚,为什么会做犯法的事情?二是姓赖的媳妇得知丈夫当了国民党兵,为什么不叫人去找,还要同别人结婚?又想到在一孔破窑洞前,发现了一个怪现象:一群乌鸦,聚在那孔破窑洞的周围乱叫。他知道乌鸦这种鸟喜欢吃腐尸烂肉,而且对人或动物的尸体气味比较敏感,田野里只要有了死老鼠、死狗、死猫之类的东西,一定会引来成群结队的乌鸦,有时在新坟的周围,也会出现乌鸦聚会的场景。由此推断,那个破窑洞的枯井里一定埋了什么,说不定就是那个杨木匠的尸体! 为了将这件事查个水落石出,马锡五不动声色地叫来几个乡亲,拿着铁锨镢头,到村外那个破窑洞的枯井中挖了起来。挖了不到三尺深,下面出现了一些软绵绵的胡麻柴。当乡亲们扒开胡麻柴后,不禁吃了一惊:井里竟然藏着一个男人尸体。乡亲们仔细辨认,正是一年前失踪的杨木匠。 马锡五立即将那个姓赖的媳妇抓来审问。那女人一见杨木匠的死尸,顿时吓瘫在地,供认自己通奸并伙同奸夫谋杀杨木匠的事实,一件疑案终于真相大白了。 后来,陇东分区法庭进行了公开审判,判处奸夫死刑,给那个姓赖的媳妇判了个无期徒刑。杨庄的乡亲们见马锡五查清了疑案,为死者申了冤、报了仇,感恩不尽。 1944年8月至9月,马锡五在陇东镇原、曲子、环县3县巡视检察司法工作时,采用就地和巡回审判方式,客观、民主、公正地解决了6个案件。在处理镇原县新集二区余家湾的土地纠纷案时,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以法律为原则,对案件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决,使这场拖延多年的纠纷迅速得到圆满解决。在曲子县视察工作时,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勘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纠正了曲子县司法处错判的苏发云“谋财杀人案”,使这个疑难案件最终真相大白。 在马锡五这种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的作风影响下,陇东的司法干部调查研究蔚然成风,改变了以往以坐堂问案为主的审判方式,审判人员走出法庭亲赴诉讼争议地点,依靠群众就地审判。审判方式和作风焕然一新,解决了一大批遗留多年的案件。 习仲勋指出,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这些讲话,既是对边区司法工作的总结,也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 1944年1月,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说:“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解放日报》发表题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社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被总结为三点:第一,它是深入调查的。第二,它是在坚持原则、坚持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第三,它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 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报》刊发的《新民主主义司法》一文中,马锡五审判方式被总结为八点:(一)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二)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三)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四)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调解工作;(五)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六)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七)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八)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审判。 1949年,马锡五面对延安大学学生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提问,他的回答是:第一,尊重群众意见。而针对民事和刑事案的区别,对群众意见的采纳程度是不同的:“对刑事案件是十分慎重的,对民事案件则是尽量采纳的。”第二,就地审理。一个推事,一个书记,带上笔墨案牍,走到任何一个乡村,便可以就地开庭了。但对于重大且案情复杂的案子,还是不采用这种方式,必须在法院中进行较精密的处理。第三,定期巡回审判。 马锡五一刻也不离开群众,从一位民族主义者逐步成长为马克思主义革命战士,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这种公心和正义感也体现在马锡五后来的司法审判活动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全面、深入、客观地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以公平和正义的方式,为旧日中国人民在黑暗之中点亮了一盏灯,缓释了部分矛盾,让民众有了盼头、有了希望、有了主心骨。 谢觉哉曾评价马锡五:“你做司法工作:能深入、能显出;既细致、又自然……见理明、方法对、党性坚。”这不仅是对马锡五个人的褒扬,也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要特点的高度概括。 (作者系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研究生院副院长、法治学院教授,该文系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基层社会法律治理创新团队成果;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教改重点项目XJY201803“红色基因融入本科实践教学的探索”成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其中包括“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基层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环节,也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科学设计基层治理体系,优先提高基层治理水平,通过完善各类自治章程的方式,发挥社会治理共同体作用,推动基层治理转型升级,全面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对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重视自治章程建设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社区建设的逐步推进,城乡社区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建立和运行的法律依据是自治章程,虽然我国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大多数社区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自治章程。作为社会规范,自治章程不能通过中央或地方立法的形式完成,恰恰需要自治组织自身制定并监督实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深化,首先需要解决有章可循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不能代替村民、居民组织的自治章程。村民组织和居民组织作为自治单元,起草、通过并实施自治章程,是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实施的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则是基层群众实施自治的组织形式,其本身并不解决自治事项和范围等问题。因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自治章程必不可少。自治章程是村民、居民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实行村民、居民自治的基本规范。 “枫桥经验”重视自治章程的制定。枫桥镇陈家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详细规定了“村民权利与义务”“自治机构及其职权”“经济组织与财经事务”“道德组织与文化生活”“附则”5个部分。作为自治活动的基础规范,自治章程从宏观上构建了社区治理体系,并成为社区开展自治的依据。新时代,只有进一步完善自治章程,才能更好地实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升级转型。 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章程作用 城乡社区治理的依据,除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还需要详细的社会规范。加强社会规范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供给问题,才能为依法治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除村民自治章程、居民自治章程、社区自治章程等总体性自治规范之外,各类社会组织都必须重视各类章程的建设,做到依章设立、依章运行。具体到社区治理,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社区自治组织,诸如社区医疗卫生组织、社区治安保卫组织、社区调解组织、社区文化组织、社区各类志愿组织,都必须依法登记,依法参与社区治理。 制定明确的章程,是各类社区自治组织成立的前提。社区组织能否发挥积极的社会治理作用,章程对社区组织目标、任务、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的约定非常关键。实践中,往往出现社区组织重登记但活动不规范的现象,主要原因是社区自治组织不重视章程的作用,在运行过程中背离了章程的规范,随意性较大,以致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因此,社区治理中最关键的是形成以村民、居民自治章程为中心的各类社会组织自治章程体系,并充分发挥章程的作用。对于社区组织而言,章程不仅是依法设立的基础,而且是依法活动的依据和指南。社区章程的完善,要重视组织成员的资格规定,重视成员的权利义务内容,重视章程的监督实施机制。只有高度重视社区章程体系建设,才能为社区自治组织“有章可循”、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凝聚共同体意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必须以全面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本路径,发挥基层群众的主人翁作用,尊重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社会治理共同体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强大的思想基础。 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然要求社会治理实现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轻基层特别是村级组织的负担。通过自治章程建设,明确自治组织的功能和自治事项,实现在党组织领导下基层群众的依法自治,推动社区高质量发展。 推动党委、政府和基层群众在社会治理中同心同向,形成合力。基层社会治理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社区医疗卫生、环境、治安乃至社区文化,都是社区居民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大力推进社区治理升级转型,才能更好地提高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文系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研究创新团队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刑事法学院)
3月11日,我校国家智库基地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首席专家王瀚教授,应邀在北京视联西安演播厅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十五期“逢九必讲”法治大讲堂作“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与加快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使命”专题讲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刘建胜主持专题讲座,全区三百多个分会场近五万人在线收看讲座。 王瀚教授分别就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的时代蕴含与实践创新、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的互动规律和交互影响、加快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性和紧迫性及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战略考量与制度创新等问题作了系统、深入讲解和阐释,在讲座中回答了听讲学员的提问。 (供稿:国际法学院 撰稿:王瀚 审核:李立)
近期,中国人权研究会为全面激活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仁之言”的创新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各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主观能动性和宣传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掘全国范围内人权理论研究青年后备力量,特组织安排14家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参与其微信公众号“仁之言”的运营建设。 我校人权研究中心率先响应,积极组织各专、兼职研究员关注时事热点,结合自身研究领域,撰写原创文章。参与2024年1月30日—2月4日“仁之言”微信公众号为期一周的内容提供,集中推送我校原创文章及学术论文共10篇,分享学术观点,扩大学校影响力,获得良好效果。人权研究中心将持续关注国际国内时事热点,深耕学术土壤,不断为中国人权事业新发展新成就发声。 (供稿:人权研究中心 撰写:王姝琪 审核:马成)
近日,“文明互鉴视野下西方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暨2023陕西省外国哲学专业委员会年会在我校雁塔校区召开。本次会议由陕西省外国哲学专业委员会主办,我校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承办。我校资深教授赵馥洁先生、陕西省外国哲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金延教授在开幕式分别致辞。开幕式由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院长山小琪主持。 研讨会围绕“文明互鉴视野下西方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热烈交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张蓬教授、我校张周志教授、西北大学哲学学院院长张学广教授、陕西师范大学宋宽锋教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院长石福祁教授等11位专家学者作了精彩的主题报告。 来自陕西省委党校、陕西省社会科学院、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藏民族大学、宝鸡文理学院、咸阳师范学院、渭南师范学院等单位和我校的60余名专家学者和研究生参加了研讨会。 (供稿: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撰稿:曹博涵 审核:寇汉军)
2023年12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与法治日报社共同主办的“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发布会暨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论坛”在京召开,发布第三届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揭晓仲裁公信力系列奖项。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主持开幕式,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理事长黄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上海、广州、青岛、武汉、大连、重庆等二十余家仲裁机构负责人、仲裁界实务界和仲裁理论研究专家及新闻媒体代表两百余人出席会议。中国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审委员会委员、我校智库基地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瀚教授应邀出席会议。 仲裁公信力评估是在党中央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任务指引下,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研究探索建立仲裁委员会第三方评估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仲裁特点的第三方评估标准体系”的举措,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面向全国仲裁机构组织实施的第三方仲裁公信力评估活动,每三年发布一次阶段性评估报告,旨在衡量中国仲裁机构公信力建设水平,评估仲裁服务实践状况和仲裁服务质量,反映市场主体对仲裁的信任和信心,记录中国仲裁事业发展轨迹,推进仲裁公信力提升建设。 开幕式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教授发布了第三届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主持颁奖仪式。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我校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瀚教授主持中国仲裁公信力论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王承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郭卫、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杨光、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孙海华、第三届中国仲裁公信力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焕芳等分别发表演讲。 (来源:国际法学院 撰稿人:王瀚 审核人:李立)
12月23日,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西安交通大学承办的“涉外法治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与国际法学科专业建设”专题研讨会在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举行,我校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首席专家、国际法学院教授王瀚和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潘俊武教授应邀参加研讨会,并分别作了题为“关于国际航空法学科设置与涉外航空法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问题”和“以构建国际法学科体系为契机全面提高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水平”发言。 本次研讨会分了四个议题,即“涉外法治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与中国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国际法相关一级学科建设的机遇与挑战”“国际法相关专业建设的机遇与挑战”和“国际法学科与专业建设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王瀚和潘俊武就培养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方式和其重大意义的发言受到与会者的高度评价。 (供稿:国际法学院 撰稿:潘俊武 审核:李立)
11月1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23年中国-中亚仲裁论坛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我校国家智库基地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瀚教授应邀出席论坛并主持圆桌对话会议。 论坛当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陈建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厅长陈明国现场出席论坛并致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发表视频致辞。开幕式由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主持。 圆桌讨论环节由王瀚主持。塔吉克斯坦律师协会会长Alisher Khaydarov,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兼企业改革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杜江波,孟加拉国际仲裁中心代表、孟加拉最高法院出庭律师Ajmalul Hossain,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风控部总经理助理曹红程,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内控审计部总经理黄慧娜,吉尔吉斯斯坦中亚美国大学副教授Natalia Alenkina分别就仲裁助力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仲裁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跨境投资贸易与法律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了分享与交流。 来自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巴基斯坦、孟加拉、俄罗斯、蒙古、老挝、阿富汗、格鲁吉亚、伊朗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律专家、仲裁机构负责人和代表以及商协会代表出席了论坛,新华社、人民网、法治日报、中国贸易报等十多家媒体记者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报道。有关政府部门代表、法官、仲裁员、学者、律师、公司法务等专业人士、媒体记者400余人现场参加活动,全球约1000万人次通过直播观看论坛盛况。 (供稿:国际法学院 审核:李立)
10月14日—15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第35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在复旦大学召开,来自海峡两岸多所高校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共计300余人参会。副校长张荣刚教授应邀参加。 本届年会主题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财税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大会开幕式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主持。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崔亚东,复旦大学常务副校长许征,中国台湾地区税法学会理事长葛克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致辞。 张荣刚在开幕式大会第二单元作题为《数字时代平台经济的税法规制研究》的主题发言。他指出要依靠税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引完善税法对平台经济纳税主体与扣缴义务主体的认定标准,并明确相关权义与责任划分,在执法上加强技术对税收基础设施的支持,形成激励相容的税收服务平台。 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席晓娟、博士徐楠芝、博士赵菁、博士生哈乐群在分会场作主题发言,受到专家学者的好评。 【供稿: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撰稿: 哈冠群 审核:李建梅】
地址:西安市西长安街558号(长安校区)| 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雁塔校区)| 联系电话:029-88182240 | 编辑部邮箱:xbzfbjb@126.com
皇冠crown·(中国)官方网站版权所有 | Copyright © 2005-2018 by www.theflixcapacitor.com. all rights reserved